根据你的描述,基本上还是构成挪用公款罪。
主要还是要看出纳与直接领导之间的的犯意沟通。如果出纳是被直接领导所骗,以为直接领导挪用的公款是用于本单位的公务活动的,这只能算是违反财经纪律;如果出纳明知直接领导是用于其他目的,与公务无关的,那出纳构成挪用公款犯罪。
1、出纳未经正常程序,擅自同意直接领导拿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罪的前提是故意,即明知是公款而擅自挪用
至于出纳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有的是为了巴结讨好领导(本案中的出纳即是)。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