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面
1、《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2、《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
(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七)补助和奖励标准;
(八)签约期限;
(九)其他事项。
4、《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补偿方面
1、《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发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公布。
2、《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办法》规定: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物价水平,每年公布一次。
4、《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