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对登记在主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可以执行,配偶提出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其诉讼救济权,逾期不行使诉权的,继续执行;其次,对登记在担保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在查明的现有财产中,执行不要超过一半,可以选择容易变现的财产执行,对于银行存款、对外债权等可先予执行;再次,在当下的诉讼过程中,原告要有意识地将主债务人的配偶追加到诉讼程序中来,或者可由审判机构将配偶列为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到诉讼程序中来,将其列为被告,并在生效裁判文书的主文中确定“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作为担保人,是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还是以共同财产来承担,也需要在审判程序中进行查明;最后,原告也要提高财产保全和诉讼风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