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工作程序
一、申请变更登记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经费来源、举办单位的;
2、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
3、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净资产,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20%(含20%)以上的。
二、办理程序:
申请
1、利用光盘绑定成功后,在网上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如有法定代表人变更还需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2、其它应提交的材料先以传真、邮寄或面交方式提交。
受理
1、查验申请变更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对登记事项的变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3、合格的予以受理,进入审核环节。
4、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需重新提交申请。
审核
对受理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审查:
1、提请核准的单位进入核准环节。
2、予以驳回的单位退回到受理环节的“审核退回”,重新受理。
核准
对经审查的变更登记申请进行终审:
1、核准通过的单位进入通知环节。
2、不予核准的单位退回到审核环节的“核准退回”,重新审核。
通知
对核准通过的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发出核准通知,申请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即可从网上下载并打印《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其中,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还需要下载并打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一份。
复核
对申请变更的单位提交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表格、材料进行最后复核:
1、复核通过的单位进入换证环节;
2、复核未通过单位予以不予不受理的处理,需重新提交申请。
换证
1、复核通过,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变更单位名称的,还需收缴单位印章),颁发变更了登记事项的证书;
2、缴纳有关费用。
公告
公告变更的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及印章的印迹向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和副本,同时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相关文件材料:
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若法人变更需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2、需审批变更事项的批准文件:
(1)变更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的,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变更住所的,提交事业单位住所证明相关文件材料,如《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书等。
(3)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容涉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提交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可证书或者执业许可证书;
(4)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前任法定代表人免职的文件和离任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任职(聘任)的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变动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6)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事业单位开办资金证明表》、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3、根据需要,旗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