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
一般情况下,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要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收养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被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被收养人:
(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自己子女的父母;被收养人的监护人;抚养弃婴、孤儿和残疾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颁发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应当在当事人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核实当事人姓名和解除收养关系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领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后的法律关系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解除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没有书写能力的,应当按指纹。
“领证人签名或者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收回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应当提交查档证明
(五)将解除收养关系证明一式两份分别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并宣布:取得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收养关系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