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虽也是市场主体的一种形式,但合伙企业自身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谈不上法定代表人的问题。也就是讲,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也不存在谁控股的问题。合伙企业的事务依照合伙协议,由合伙人执行。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是一种比较重大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下,相对来讲,这对合伙人或者投资人来讲不是很有利的一种组织形式。也因此,建议你们注销合伙企业,重新设立有限公司。从组织形式上来讲,这是更有利于投资人的一种方式。避免因合伙企业的不善,给合伙人家庭带来重大风险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