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如您小孩因对方当事人小孩而致伤,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小孩的监护人)
本案,您可以先和对方再次交涉,如不成,就到法院以侵权为由告对方。此时,如果学校存在过错,如老师监管不力的话,那么学校也是要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