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补偿安置范围
征收补偿安置范围为翠湖六路以北,西湖二路以南,齐山大道以东,五松山大道(铜胥路)以西。具体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收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照《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铜陵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铜政〔2015〕8号)规定标准执行。
(二)房屋征收安置标准
依照《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铜陵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安置地点
福瑞嘉园。
(二)安置对象
1.房屋征收安置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在其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家庭常住人员;
(2)征地公告前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3)征收转户或村改居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籍常住人口;
(4)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征收安置对象:
(1)寄住、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口的;
(2)个人已享受城镇住房福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集资建房等)的;
(3)已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4)其他不符合补偿安置人口认定条件的。
(三)安置方式:
1.由铜陵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拆迁安置。
2.实行产权调换安置
安置房屋面积按以下标准确定:
(1)符合《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被征收人可申请按政府规定增购价格,增购建筑面积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增购价格为1800元∕2;
(2)符合《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第二十四条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人员,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
(3)征收安置房是高层(含小高层)建筑的,每人无偿增加安置建筑面积6平方米。征收安置房是多层建筑的,不予无偿增加安置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补偿价格由高到低顺序置换安置房,置换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檐口高度
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标准530元/2向征收人支付价款。被征收房屋置换后剩余建筑面积,由征收人按照征收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和可增购面积之和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3.实行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房屋面积等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
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安置补偿款=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
其中:应安置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应安置面积×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
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增购面积×(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政府规定增购价格)。
增购面积部分补偿价款,按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与政府规定增购价格差额部分予以补助,但最高不超过600元/2。
冲抵应安置面积后剩余面积部分补偿价款=剩余面积×相应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扣除面积差部分价款=(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面积)×檐口高度
2.8米以上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530元/2。
拟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的评估时点,以本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房屋重置价委托评估确定。在本市无住房且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可申请购买安置房一套。申请购买安置房的,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人)购买面积为652,家庭人口4人以上(含4人)购买面积为752,购买价格为2550元/2。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5.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经认定不属违法建筑的,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偿,不予安置。
四、拆迁过渡办法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回迁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交付房屋之日起计算。临时过渡期限为18个月,从超出之月起,临时过渡补助费按2倍执行,回迁安置房屋时一并结算。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为6个月。
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为:180元∕月·人。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元;逾期签订协议搬家交房的,不予奖励。
五、被征收权利人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对征收补偿安置有争议的,当事人自方案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自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六、本方案仅限于铜陵县2007年第八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房屋征收安置,是
2017铜陵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在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