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大部分都没有伤残级别。
伤残鉴定技术标准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国家强制实施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不具备以上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以上是关于交通伤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