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为工伤认定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能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职工为了工伤认定而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能否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实施前,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实际是为了确认工伤,而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工伤认定的主要组成部分。民事审判当中为了确认工伤而单独确认劳动关系,实际上等于变相剥夺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权。因此,凡是职工为了工伤认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均不应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本案二审法院最初的意见就是不应受理,但职工为了其他原因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可以按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不管是为了工伤认定还是为了其他原因,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在遵照“先裁后审”的规定后,应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笔者认为,对劳动关系的确认,特别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法实施以来,一直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无论是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均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依然受劳动法调整,发生纠纷后人民法院也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也规定了“事实劳动关系争议”案由。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纠纷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将这类案件以是否是为了工伤认定而进行不同的处理,无法理依据、法律依据和情理可言。随着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实施,应该讲,对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将不再成为问题,司法实践中不会再出现不同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