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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卖方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土地(多数卖方考虑到房屋为买方建造,不会对房屋提出主张),而买方不反诉的,那么根据合同无效,卖方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此时会出现地回归出卖人占有,但房屋却仍由买受人占有,此时容易激发矛盾,而且案结事未了;
2、卖方退还利息的原因是因无效合同而占有了买方价款,故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但同时买方也是基于无效合同占有了卖方的土地,那为何无须支付占用费呢,而在实际生活中,土地占用费是远高于利息的,如果支持占用费,则将使买方处于更加不利的状态;
3、对于土地增值部分的分配,纯粹是考虑到土地升值,如果不对此部分进行分配,即便不要求买方支付占用费,卖方也能获得极大利益,而此类纠纷正是由于此种升值所带来的不诚信所产生,但此种做法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毕竟合同无效的效果是自始无效,回复到合同未履行时状态,那土地与买方有何关系呢,而且如果合同有效,买方得到土地升值部分也是属于履行利益的范围,并不属于合同无效所保护的信赖利益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