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员在查阅了全部病例,掌握了该纠纷的基本事实,咨询了有关专家后,提出责任分析意见:
1、接诊医院延误诊断。
2、从患者入院至患者手术,共2000ml血浆及液体输入。容量复苏不及时。
3、患者高空坠落,已提示右胸腹有积液,应及时做床旁腹部B超,但未做检查。
4、12时许,医方通过床旁B超,已提示患者肝部破裂,但手术间隔近一个半小时,延误了抢救的黄金时间。
医方行为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全国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关于急诊科/室护理管理制度中“抢救时抢救人员要按岗定位,按照各种疾病的抢救常规继续进行工作;抢救护士应熟练掌握各种抢救仪器的使用及各种抢救技术,积极主动配合抢救,做好护理记录,同时做好基础护理”等规定。
综上,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患者死亡的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疾病因素起次要作用,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责任程度为80%,赔偿患方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0万元整。医患双方同意调解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
这是宁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怎么处理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