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借款人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主借款人属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现缴存地缴存时间不足6个月的,可将原缴存地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2、主借款人个人信用符合《宜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评价规范》规定:
3、借款人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借款人中任意一人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购房行为真实有效。购买的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已全部过户至借款人名下,且所购房屋使用性质为住宅。
6、购房人及其配偶所购住房为首套或第二套住房。
7、申请时间在购房合同签订时间2年以内。
8、2017宜昌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购买首套住房的,已交付了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无其他未结清的购房贷款的,已交付了总房价20%以上的房款;有其他未结清的购房贷款的,已交付了总房价30%以上的房款。
9、借款人中任意一人符合相关条件:
10、在宜昌城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愿意按《宜昌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偿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授权本中心办理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业务。
1
1、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