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定作人对承揽人造成自身损害是不承担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一种特殊情况是不能忽略的,即定作人在选任人方面有过失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司法解释第十条“但书”明确规定:“……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关法律规定,从事空调设备安装等高处悬挂作业的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和监控。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类别,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你的同学知道危险还没有做任何防护措施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但是他们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