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简称为“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既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公认的商业道德,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它确立为基本原则,还在具体的条款中作了规定。
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与他人进行交易,并恪守信用,不践踏诺言。反对任何欺诈性的交易行为,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企业的名称、字号,秘密窃取或违反保密义务,故意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对商品的各项要素作虚假宣传或说明等等。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也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各种手段,不劳而获,或者不正当地谋取竞争优势。不论是哪种行为,都使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蒙上了阴影。
(2)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业行为准则。公平和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公认的商业道德”则是以公平和诚实信用等观念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具体商业惯例。立法吸收了一些重要的商业惯例,使之成为法律规范。但是,有限的法律条文不可能涵盖商业道德的全部内容。社会生活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变化无穷,公认的商业道德也在不断被“公认”而确立。因此,确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一原则,对于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