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限定: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通常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限定的,从其限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商量一致的,能够按照商量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商量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商量一致的,能够向依照《房屋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判定组织申请判定;无设立房屋面积判定组织的,能够委托具有房屋测绘资格的房屋测绘单位测算。 对拆迁中牵涉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