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 某某,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姜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起诉状中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被答辩人对本次合伙经营的亏损有过错,要对合伙经营亏损承担主要责任。
1、被答辩人姜某某起诉状说合伙期间“从未分红;从未说明经营盈亏;拒绝向原告公开账目”纯属颠倒是非,严重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事实上,在合伙的初期,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履行职责,罗某某安排其子刘某鹏代为管理钱款,姜某某安排了其弟弟姜某光在内蒙古的工地上任司机,同时代表其履行监督职责(每个月额外发 500元补贴),合伙人每次记账结算,姜某光都签字认可。2011年2月开始,被答辩人姜某某开始亲自监管,并在工地现场管理工人施工,在其管理期间, 2011年3月12日损毁一台解放牌宽体车。后来由于生意连连亏损,入不敷出,车辆按揭款迟迟不能偿还,工地上又拖欠民工工资等事件,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姜某某认为何维中做账有水分,有贪污行为,开始发生争执。此后,姜某某多次在工地现场辱骂何维中,合伙人之间再不像以往那么团结,正是因为姜某某的急功近利和不理智行为,合伙生意越做越差,最终破产。所以,被答辩人姜某某参与了合伙事项的监督管理,并非诉状所述一无所知。同时,由于被答辩人姜某某的无端猜疑和指责,其对合伙生意的亏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被答辩人姜某某在本次合伙中只有30万元的入股金,而不是起诉状所说的37万,李桂英的所收的7万元入股款与本案无关。
二、答辩人请求被答辩人姜某某按照合伙协议的出资比例予以分红和承担债务。
2、由于经营亏损,合伙人合伙购买的四台矿山车和一台皮卡车已经全部被执行或损毁,而仅剩的卡特336挖机仍然欠100万左右的按揭款没有偿还,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姜某某按照出资比例(30万,约七分之一)承担共同债务。
三、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姜某某起诉状中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该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缺乏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姜某某请求退还合伙股金的请求缺乏证据支持,不应得到法庭支持。事实上合伙生意也以亏损严重,在内蒙古接工程所赚的资金也全部偿还合伙车辆的按揭款去了,答辩人自己都没有按约拿到工资款,更别说分合伙红利了;至于利息损失,更是无稽之谈,本案是合伙纠纷,不是借贷纠纷,何来利息损失?各合伙人理应对亏损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又因为被答辩人姜某某对合伙生意的亏损有过错,诉讼费用只能由其自己承担。所以,答辩人认为应当驳回其起诉状中的第二项、第三项诉求。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姜某某要求退还股金的请求证据不足、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支持答辩请求。
此致
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