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让他人代签的现象大量存在,判断签字是否有效要看代签人是否取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或追认。从表象上看,这4次变更登记中都存在代签行为,但变更事项均已征得相关股东同意,事后又经过相关股东以实际行动履行,应当认定是真实意思表示。而且,这种代签行为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甲公司股东还主动举报违法行为请求予以纠正。鉴于甲公司资本充实,现处在正常业务运作当中,从维护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应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省工商局经过多方论证,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责令甲公司各股东改正其虚假签字,向相关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真实签字的变更登记材料,纠正上述4次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对甲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