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2.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屋征收实施机构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的规定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被征收房屋构筑物、附属设施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张家界市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试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对被征收房屋主体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被征收人房屋的架空层、隔热层、杂屋间按照相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
5.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房地产被依法征收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