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民事案件审判中的调解,有利于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减少执行中的困难。按照上述规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调解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具有选择性;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就赋予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以强制性,即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程序要件。这种规定源于离婚案件的身份关系属性,服务于实行离婚自由、正确化解矛盾、保证家庭关系稳定、加强安定闭结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