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终止协议 甲方(原出租方): 乙方(原承租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甲方将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05号滨江广场21层座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现因甲方需出卖房屋,经甲方请求,双方同意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就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自2016年月日起,原《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双方不再继续履行。
二、按照乙方实际使用房屋的时间,据实结算租金,双方完成房屋交接后
2日内,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三、乙方须于2016年月日之前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双方应于乙方返还房屋当日进行交接,共同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等与房屋租赁有关的情况进行验收。
四、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以上是对房屋终止租赁协议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