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对有关侵犯著作权罚款金额的规定是罚款一百至五千元;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 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 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罚款金额是一万至十万元或者总定价的二至五倍;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罚款金额是 一千至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