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解释:
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三、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四、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