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以30万元作为“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较为适宜。目前,在我国关于刑法定罪量刑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是由熊选国审定的《定罪量刑指南》,其在放火罪相关说明中指出,“‘重大损失’的标准,目前无司法解释,有司法机关掌握。一般为5万元以上。”这可以说是放火罪中关于“重大损失”数额标准最直接最权威的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它并没有明确规定将5万元作为标准,只是说明“重大损失”的标准在“5万元以上”,5万元是其最低限,具体的数额标准并不确定。此外,关于放火罪“重大损失”的标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3月4日下发的《第六次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联系点会议纪要》第一条也作了规定,“《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以10万元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起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