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范围是指哪些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可以由被害人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明确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标准后,我们就可以根据上述标准,结合刑法的规定,确定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具体范围。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具体范围应当是:
1、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1条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高出这些标准之
一,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能自诉。
2、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是指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如果高出这一金额就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不能自诉。
3、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3条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十万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五万件以下,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高出这些标准之
一,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能自诉。
4、刑法第216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案件。假冒专利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条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4条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如果没有达到其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不构成犯罪,也不能自诉。
5、刑法第217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5条规定,所谓“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五千张(份)以下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如果高出这一标准,就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不能自诉。
6、刑法第218条规定的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案件。该罪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为构成要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6条规定,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如果未达到十万元,则不构成犯罪,也不能自诉。
7、刑法第219条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根据《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第6条规定,所谓“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情形。如果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达到或者超过二百五十万元,就不能自诉。
根据刑法和《两高知识产权解释》的规定,上述七种情况都属于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因此,这些案件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自诉的范围。被害人可以就这些案件依法提起自诉,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这些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之刑事责任。但是,我们必须明确,这些案件并非只能作为自诉案件处理,因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两种例外:其
一,如果被害人不愿意自诉而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作为公诉案件进行侦查;其
二,人民法院受理自诉后发现自诉人提起自诉的证据不足,案件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可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从而使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自诉案件转化为公诉案件后,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被害人尽管仍然属于当事人的范畴,但他在诉讼中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他只是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只能以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而不能再以自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