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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二法律系的学生,现在在学习法律知识,我对担保法司法解释67条规定不太理解,请问担保法司法解释67条应该如何理解?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7-16 四川遂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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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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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法司法解释67条说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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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17-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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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是关于抵押设定时不得约定债务未受清偿即转移抵押物所有权,以及债务期满未受清偿时,约定以抵押物折价处理规则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可以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但是,损害顺序在后的担保物权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以上是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7条内容的回答,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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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12-24 2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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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面临破产状况,关于贷款偿还问题的处理便显得错综复杂。如果该公司是采取有限责任制经营方式而成立的话,那在进入破产清算环节后,通常会将公司所有的资产用于清偿其所有的负债。通常来讲,破产清算程序会依据相关法规,有序地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配,目的在于偿还所有种类的债务,包括尚未清偿的贷款。若公司财产在偿还了破产成本、共同利益费用、员工薪酬、社保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税务支付等项目后,依然存在剩余财产可用于偿还贷款,那么这些贷款就有可能获得部分或者全额的清偿。
然而,如果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那么那些未能得到清偿的贷款部分,从法律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可能无法再向公司的股东或管理层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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