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企业面临破产状况,关于贷款偿还问题的处理便显得错综复杂。如果该公司是采取有限责任制经营方式而成立的话,那在进入破产清算环节后,通常会将公司所有的资产用于清偿其所有的负债。通常来讲,破产清算程序会依据相关法规,有序地对公司的资产进行分配,目的在于偿还所有种类的债务,包括尚未清偿的贷款。若公司财产在偿还了破产成本、共同利益费用、员工薪酬、社保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税务支付等项目后,依然存在剩余财产可用于偿还贷款,那么这些贷款就有可能获得部分或者全额的清偿。
然而,如果公司的资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债务,那么那些未能得到清偿的贷款部分,从法律角度来看,作为债权人可能无法再向公司的股东或管理层进行追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