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高等级公路、铁路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规定》六、征占用国有森林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及林地管理的规定完善划拨报批手续,并向林业部门按下列标准缴纳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林木及附着物、苗圃补偿费: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不分地区类别按每平方米2元缴纳;
(二)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为每亩6000元;
(三)林木及附着物补偿不分类别合并补偿为每亩3000元,苗圃地补偿为每亩10000元。
七、征占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国有土地依法划拨使用。
占用已建成的公路、铁路和拆除市政基础设施,按原标准、原功能、原规模恢复。
八、拆迁农村村民住房采取自建住房、统建优惠购房、货币安置住房等方式予以安置。
(一)外环高速公路(上桥至童家子、童家院子至界石、界石至上桥)及其圈内的农村住房拆迁安置按照《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实行统建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