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是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即为协商一致。而协商一致的核心内容,既包含劳动者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还应包含对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在本案中,公司尽管向徐先生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方案,但是徐先生对此并不同意,当事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达成协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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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