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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刚结婚,在研究婚姻法。所以想向大家咨询一下,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帮助10人 2.4k浏览 #婚姻家庭 匿名 2017-07-17 巴音郭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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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辩护指挥顾问
    辩护指挥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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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婚姻法,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此时,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哪怕是结婚很多年,只要是房产未过户的,赠与一方也可以撤销赠与,离婚时房产还是属于赠与一方,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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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7-07-17
  • 巴音郭楞答疑法务
    巴音郭楞答疑法务
    评分5.0 “态度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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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新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记得《解释二》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上述内容就是对于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的相关解答。
    全文
    11 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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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解释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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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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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在新婚姻法保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人民不予支持,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离婚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不予支持,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人善意购买:
(一)一方有隐藏,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转移,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毁损。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人民不予支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一方请求离婚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人民不予支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来源上饶律师网页链接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经调解无效,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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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人民不予支持,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离婚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不予支持,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人善意购买:
(一)一方有隐藏,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转移,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毁损。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人民不予支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一方请求离婚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人民不予支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来源上饶律师网页链接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经调解无效,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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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w+浏览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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