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处理合同时,发现在交易双方所签的合同中,特别是在一方的市场地位存在明显优势或非常强势的时候,会时常出现一方要求另一方“承诺放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违约金调整的权利”条款。对于市场地位处于弱势的一方而言,由于谈判能力的不对等,为了促进交易的达成,在交易机会面前往往只能接受并签署这样的条款约定。
而对设置该条款的一方,经沟通了解,其主要考虑为: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已经约定明确金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失有一种司法过度干预的倾向,即只要违约方提出调整请求,人民法院就要审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是否存在及具体金额,而在损失举证困难时,就可能会出现对守约方很不利的判决结果,所以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只得事先约定要求对方放弃违约金调整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