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作为不动产,是村民的合法财产,不能出卖给本村村民以外的人,只可以出卖给本村村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能买卖,同村村民间可以转让,双方向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