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报应与功利的统一中,应当以报应为主还是以功利为主,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论刑罚的制定、刑罚的裁量,还是刑罚的执行,都要既考虑刑罚的报应需要,也考虑刑罚的预防需要,而且要优先考虑报应,只是由于刑罚的制定、刑罚的裁量与刑罚的执行有所区别,因而在不同的阶段对报应的优先考虑程度不同(P55)。认为在报应与功利的统一中,应以报应为基础,辅之以预防的功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只有在报应主义的范围内且达到刑罚目的的必要范围内才得科处之。”(P57)认为在报应与功利的统一中,报应与功利具有同等的地位。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的目的在特别预防的范围内存在改善、威吓及淘汰,而在一般预防方面,在适合正义公平观念程度内,应当保证以威吓满足法律观念。”认为在报应与功利的统一中,应以预防的功利为基础,辅之以正义的报应。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报应正义和功利正义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