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落户地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局户政管理科。
二、办理时需要携带的资料:
(一)因“三投靠”办理时需要的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被投靠方的房产证;
3、夫妻投靠的,需要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须提供法院离婚判断书;
4、父母投靠子女的需要派出所提供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档案复印件;
5、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或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成年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6、迁入人身份证和随迁人员身份证;
7、跨省投靠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
(二)因工作调动办理时需要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开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干部(工人)调动行政公函》;
4、迁入人身份证;
5、省外调动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
(三)、因投资、购房办理时需要的材料:
1、迁入人员户籍证明;
2、在当地购买房屋的房产证;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结婚证;
5、独生子女证;
6、父母户口随迁入的,须提供户籍地派出所提供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档案复印件;
7、迁入人员身份证和随迁人员身份证;
8、省外迁入须填写《省外人口迁入呈批表》。
三、办理程序:
1、持以上手续到拟落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管理科办理准迁手续;
2、持户政管理科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签发《户口迁移证明》;
3、持《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手续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四、办理时间:
省内准迁证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省外准迁证审批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是免费的,如果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准迁证5元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