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一个事情:在借款协议中,应该达成的协议应该是——某年某月某日谁跟谁借了2万元,一个月后返还本息共多少元,超出还款日期一天,加计欠付金额百分之几的违约金。
超出一个月后增加的金额部分,不应该是叫利息,应该是叫违约金。否则按你所说的,如果我是债权人,我还会约定1个月后还钱吗?我肯定约定50年后还钱~!因为一直算利息!所以你的理解是有误区的。
如果你是连带责任担保人,也不想被债权人故意作为使得产生不必要的费用,你可以在还款日即主动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你打电话给他的,你就录音,你是发短信的,就存底;实在不行,就把金钱拿到公证处,带上自己的身份证和借据的资料,将债务提存,提存即被认为偿还债务,至于债权人领取不领取,不影响了。
连带责任担保的话,自债务到期日起两年内债权人需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提起诉讼,否则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