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不出庭通常情况下会缺席审判,根据原告的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直接判决。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依法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蒙杭芳、蒙联明被判决归还原告蒙秋福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
蒙某福与蒙某芳、蒙某明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3日,蒙某芳、蒙某明向蒙某福借款50000元。蒙某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将借款交付蒙某芳、蒙某明后,蒙某芳、蒙某明即立写借条一份交蒙某福收执。该借款载明:“本人蒙某芳借蒙某福伍万元整,人民币50000元整,借款三个月”。蒙某芳、蒙某明均作为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蒙某福多次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蒙某芳、蒙某明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港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蒙某芳、蒙某明向蒙某福借款,并出具了借条给蒙某福收执,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蒙某福依约向蒙某芳、蒙某明提供了借款50000元,蒙某芳、蒙某明理应按约定及时予以归还,但其不予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蒙某芳、蒙某明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身依法享有诉权的放弃,由此产生不利于其本人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负,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蒙某芳、蒙某明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缺席判决,蒙某芳、蒙某明漠视法院权威,就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自行负担。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