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赔偿协议条款效力这个问题,劳动者是否放弃权利的合理性审查。工伤赔偿协议,从一定程度上与其说是双方之间协商的结果,不如说是用人单位的决定。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身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工伤事故甚至工亡后,劳动者一方的要求就是得到赔偿,有时劳动者为了及时得到治疗而接受用人单位的条件,放弃其部分权益。作为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应当对劳动者放弃权益部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为在协商后劳动者仍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起诉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存在误解或者协议显失公平,一旦超出一定范畴,则应认定劳动者放弃部分为无效。这里的合理性,笔者认为,主要掌握劳动者获得的实际赔偿额与应得赔偿额之间的差距是否在一个合理限度内。不妨以《合同法》约定违约金的比例作为参照,所让数额在应得赔偿额2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