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明显是为逃避债务而采取离婚的方式来对抗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隶属恶心意逃债。债权人能够向法院诉讼,请求确认债务人以离婚方式转让财产的做法无效(特别是债务人以净身出户的要求离婚而俺盖违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限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时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做法。”据此,因此债权能够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这种违法做法。 关于“撤销权”,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七十四条都有限定,然而这两个法条中所提到的“撤销权”是完全分别的。前者是赋予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而后者则是赋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做法的权利。后者“撤销”的根本原由在于债务人的无偿转让做法是一种恶意的逃避债务的民事做法,这种民事做法破坏了正常的经济交往活动,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因而具有违法性,债权人能够通过行使撤销权来撤销这种民事做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即必须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而且无论何种原由,自债务人的做法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无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时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做法。债务人以明显决裂法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导致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