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2、不同法院可以轮候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扩展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况应考虑“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规定,对犯罪人的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收藏品等进行核实没收、拍卖是刑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判决权利。以下情况应考虑“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