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翘班的处罚
1.《劳动法》的限定是: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背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规则的
2.国务院《公司工人奖惩条例》的限定是: 第十八条工人无正当借口时常翘班,经批评教育无效,持续翘班时间超出十五天,或者2年以内累计翘班时间超出三十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 二、对辞掉员工(即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除名)的赔偿(即经济赔偿)《劳动法》的限定是: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限定予以经济赔偿。对员工翘班的处罚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限定,而第二十五条不隶属第二十八条限定的予以经济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