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一般适用于已执行原判有期徒刑的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劳改中表现好,符合劳动改造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罪犯。罪犯假释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为假释考验期。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如果只是一般的表现不好,群众有意见的,应当加强监督,不必因此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的刑罚;如果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量刑办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后罪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即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后罪应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两个刑期中的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不能超过二十年。
三、假释犯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由罪犯所犯新罪所在地的公、检、法三机关根据新罪的性质按既定的分工办法予以受理。这类案件中,由法院直接受理的,如果在审理过程中确有必要对被告人进行逮捕时,仍应按照党内关于捕人批准权限的规定,履行批捕手续,然后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