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那么捐赠人个人直接向个人提供慈善捐赠,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我国,捐赠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捐赠人应当向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捐赠。对于捐赠人不通过慈善组织等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进行捐赠,而是直接将财物赠与个人,这是国家法律所允许的行为,同样应予以鼓励和表彰。但这种行为,不属于《慈善法》的调整范围,捐赠人不能享受《慈善法》规定的有关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因此,个人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