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是以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志愿者的义务工作性质,志愿者与受益人之间并没有形成雇佣关系,所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受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但志愿者可以向对他造成人身损害的第三人主张赔偿,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赔偿能力的,可以要求被帮的受益人支付适当的经济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第2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