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放高利贷违法么?”这一问题,从法律上看,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审理依据是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说明民间借贷本身并不违法,受法律保护。
《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注意这里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并不是“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意见》出台的1991年,人民银行对银行的贷款是实行上下限管理的,因此,受保护的“高利贷”亦有相应的上限。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但是,如果在放高利贷以及催收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行为,那么是不受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