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5日晚,发现家里位于客厅的一部分地板出现严重的被水浸泡的现象。经物业体检,是由客厅地板下一截管道弯管渗水导致的(供暖管),目前物业公司认同是物业的职责。现在,暖气物业已维修完毕,但是对于被泡坏的地板的处置我与物业发生了严重分歧。物业只认可赔偿我已泡坏地板的花费(手续费),而且是按照我买下时的价格来折算,不包括安装等花费。经与地板供应商联系,地板商要收取安装费和交通费,并且地板价格已经上涨了,可是物业许可赔付的金额连买地板都不够,更别说由于维修地板产生的其它花费,比如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杂费。我向物业提议两个解决方案:按原样安装被损坏的地板或赔偿1600元人民币。现在家里是乱七八糟,严重的影响了家人休息,可物业立场非常强硬及恶劣,不顾不问,采取拖延战术,我想询问我的要求可否合法解答人:社区询问小组人员碧咸根据《民法通则》的限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光复状或者折价赔偿。也就是说侵权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能够恢复的应当恢复不能恢复的才折价赔偿,那么地板受损显然是不能恢复,但物业只承受手续花费不承受工费等其他花费显然减轻了己方的赔偿职责,我认为应当是地板的手续花费包括装修费等其他花费减去折旧费后的花费应当由物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