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衣服掉色严重,商家不予不更换,消费者能够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能够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商量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到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组织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限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承受民事职责:(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有商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准则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够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花费违背商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议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花费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有意拖延或者无理拒却的;
(九)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