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限定执行。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贴费。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法第五条第
(一)、第
(二)或者第
(三)项要求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法执行符合本法第五条第
(四)项要求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限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要求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限定执行。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限定发给薪水、伙食费以及各种补贴费和折回安置地路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准许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置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十八、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十九、本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限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