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使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即隶属恶意转移资产的做法。 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限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限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限定处置: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使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
(2)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本领而拒不执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导使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即隶属恶意转移财产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