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涯法律网的同志们!你们好!我是安徽省蒙城县房屋局的一名公务员,就在我身边发生的一件事情向你们询问一下。在前一个月左右,我的一个亲人(在这里暂时不出示姓名)因为有病住在医院(传染病医院)进行治疗。在住院的第二天,他正在医院四楼吊水时,从四楼跳下,经抢救无效丧命。当时并无护士在场,只有他儿在场。后医院出示丧命证明,系自杀身亡。请问天涯法律网的同志们,发生在我亲人身上的事情,究竟医院有无职责呢答复:你好,根据你说的情况,你的亲人隶属通常病人,即无精神病或其他需要特别看护和护理的病人,并且在医院的治疗期间具有辨认和控制的本领,能够意识到自己的作出的做法所产生的后果,如果医院按照限定行使了护理或看护的义务的,病人系自杀丧命的,应当认为医院不应承受职责。如果是病人和其他病人发生争持或是和医护人员发生争持,或医院违背限定无尽有看护或医疗的职责的,同时病人自杀和医院无尽有职责有因果关系的,则应当认为医院应当为病人自杀承受肯定的职责。(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