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经济发展前景、子女义务教育、户口性质等方面;
2、在当事人双方都是农业户口人员,而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经济发展前景不如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发展前景好的前提下,可以迁移户口(反之亦然);
3、在双方都是“非农业”户口性质,而当事人的生活重心或者在配偶的户口所在地就业的,户口可以迁移到配偶的户口所在地;
4、子女义务教育方面,可以根据双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师资力量来确定新生儿在哪一方申报户口,已经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申报的,可以在当事人迁移户口时选择随迁;
5、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户口迁出后,就不能再享受原籍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6、建议当事人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选择是否迁移户口,尚不明确的,可以咨询当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工作人员明确。